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	<title>别戏 &#187; 春梅</title>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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	<description>其实我们就是看戏的</description>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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		<title>（庞）春梅</title>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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		<pubDate>Sat, 27 Jun 2009 12:37:38 +0000</pubDate>
		<dc:creator>admin</dc:creator>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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		<category><![CDATA[春梅]]></category>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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		<description><![CDATA[　　不同身份不同命 　　关于《金瓶梅》为什么以三个女主角潘金莲、李瓶儿、（庞）春梅为书名，这部小说崇祯版的序言里是这样评论的：“盖金莲以奸死，瓶儿以孽死，春梅以淫死，较诸妇为更惨耳。”说明这个书名是因为这三位女子的命运具有典型意义而命名的。 　　对于这三位女子的悲剧性命运，崇祯版序言的作者是从因果报应的角度出发做的解释。但是，我们现在从社会身份这个角度来看，就会看到金、瓶、梅三人的悲剧，实际上还有着不同身份不同命的社会意义。 　　潘金莲：乐户加婢女 　　小说里交代潘金莲是裁缝的女儿：“这潘金莲却是南门外潘裁的女儿，排行六姐。因他自幼生得有些姿色，缠得一双好小脚儿，所以就叫金莲。”她小时候父亲死了，九岁那年被母亲把她“卖在王招宣府里，习学弹唱”。所谓的“招宣”就是“乐户”的美称，是当时社会上专门从事表演娱乐服务的专业户，现在说起来是个时尚的职业，可是在古代却是被指定要专门无偿为官府服务，而且也要为社会提供色情服务的，因此在法律上被划为贱民。潘金莲从九岁到十五岁，在这里学艺，小说里说她在这里学到了“描眉画眼，傅粉施朱，品竹弹丝，女工针指，知书识字，梳一个缠髻儿，着一件扣身衫子，做张做致，乔模乔样”，和一般的女子举止打扮都不一样。 　　从严格的法律意义而言，把良民子女卖给贱民乐户是件犯法的事，只能够采用“收养”的形式，潘金莲算是被收养的养女。等到潘金莲十五岁的时候，乐户王招宣死了。既然养父死了，潘金莲的母亲就去与王家争论，把潘金莲赎回家。当时一个九岁的女孩才卖几两银子，到了十五岁，潘金莲的母亲把她转卖给“张大户”，因为她的才艺与美貌，就有三十两银子的身价了。 　　这种出卖从严格的法律意义上而言，也是被法律禁止的。首先父母并没有出卖子女的权利，根据唐宋时期法律的明文规定，父母出卖子女为奴婢，构成“ 十恶”重罪中的“不睦”，可是这个罪名的处罚并不很重，只是应该判处徒一年半。如果是“和卖”（子女自己愿意被出卖的），父母仍然要判处徒一年；但知情的买主要加罪一等，判处徒两年，而且“虽买时不知、买后知而不言者”，也要同样处理。明清时期的法律仍然保留这些规定，只是将父母出卖子孙为奴婢的罪名处罚进一步减轻为杖八十。另外，明朝的法律里仅仅允许贵族功臣之家才可以蓄养奴婢，一般官宦或有钱人家只能收买“雇工人”，雇工人要对主人任打任骂，不能保留自己的姓氏，在与主人发生冲突时要处极刑，而主人教训打死雇工人只是个徒二年的罪名。在习俗上和法律上都和奴婢相差不多。因此，潘金莲从一个良民之家，先入乐户为贱民、后卖做丫鬟，仍然是贱民身份。 　　被“收”的婢女仍然是婢女 　　潘金莲长到十八岁，出落得脸衬桃花，眉弯新月。“张大户每要收他，只碍主家婆厉害，不得到手。一日主家婆邻家赴席不在，大户暗把金莲唤至房中，遂收用了。”这种所谓的“收”，算不上是正式的小老婆“妾”，被收的依然是丫鬟，有的甚至是有了孩子的，仍然是丫鬟身份，一般称呼为“小大姐”。小说后面写到孟玉楼嫁了李衙内，李衙内“收”过的丫鬟玉簪儿已经三十多岁，争风吃醋，要孟玉楼带过去的丫鬟称呼“姨太太”，结果被李衙内暴打一顿，立马被转卖出去，而且只卖了八两银子的身价。 　　被“收”过的婢女丫鬟，必须还需要主人再明确提升为“妾”，才算是小老婆。梳一种主人妇女才可以梳的发式，有自己的一个或一套房间，有自己的丫鬟，称呼为“小夫人”、“姨太太”。 　　潘金莲被收后，张大户的妻子怕张大户将来把潘金莲升为妾来和自己作对，百般欺侮潘金莲。张大户只好设计把潘金莲嫁给正租着张大户房子居住的武大郎，不要武大一文钱，白白地嫁与他为妻。又给武大郎本钱做炊饼生意，常常在武大挑担出去卖炊饼的时候，“便踅入房中与金莲厮会”。没出息的武大郎在他屋檐下，只是忍声吞气。后来，张大户患阴寒病症，呜呼死了。大户的主家婆立即下令家僮将金莲、武大即时赶出。 　　虽然说“嫁鸡随鸡、嫁狗随狗”，但是妇女的身份并不因为丈夫的身份改变。后来，西门庆和潘金莲勾搭上，害死武大郎。王婆出主意，当晚就将妇人箱笼“都打发了家去，剩下些破桌、坏凳、旧衣裳，都与了王婆”。到次日初八，一顶轿子，四个灯笼，妇人换了一身艳色衣服，王婆送亲，西门庆的家人玳安跟轿，把妇人抬到家中来。 　　作为被“收”丫鬟的第五房妾 　　小说最值得注意的是，西门庆在把潘金莲弄来之后，却先将自己去世的前妻“陈家娘子陪嫁的，名唤孙雪娥，约二十年纪，生的五短身材，有姿色。西门庆与他戴了髻，排行第四，以此把金莲做个第五房”。 　　为什么要先安排一个孙雪蛾为四房姨太太，然后才把潘金莲安排为第五房？ 　　从小说的这个特意安排的细节来看，实际上在西门庆家里，潘金莲也就是一个被“收”了以后上升到“妾”的丫鬟的身份。虽然她是“坐轿子”来的，可是她的身份仍然只是一个丫鬟。孙雪娥先前也是被西门庆“收”过的，西门庆之所以要这样安排，就是要表示“先来后到”，来维护大家庭的身份关系体制。后来，雪娥和金莲纠纷不断，也是因为这个身份的缘故，她老是觉得自己应该比金莲高一头。 　　不过，西门庆本人真正喜欢的是潘金莲。因此，他把自己大老婆吴月娘的丫鬟春梅叫到金莲房内，要她服侍金莲，“赶着叫娘”。又替金莲六两银子买了一个上灶丫头，名唤秋菊。这样潘金莲虽然是被收后丫鬟上升为妾的身份，但是自己一房里倒有了两个丫鬟，比其他的各房小老婆的丫鬟都多。 　　被出卖的命运 　　西门庆死后，潘金莲与陈敬济的奸情被孙雪娥揭发，大老婆吴月娘就让玳安去叫了王婆来，叫王婆“领”走潘金莲。 　　这种“领”走潘金莲是什么意思？到了后来才交代：原来吴月娘是要王婆“发脱”了潘金莲，价钱随便王婆决定。按照当时的法律和惯例，丈夫死后小老婆改嫁要得到大老婆的同意，打算娶小老婆的男家应该向大老婆支付“聘礼”。如果小老婆被大老婆赶出家门的，那么回到娘家，改嫁的聘礼就应该是归娘家的。潘金莲却是被大老婆赶出家门后要“发脱”的，这实际上就是把潘金莲当成了被主人收过的丫鬟，委托给王婆来卖掉。 　　王婆为潘金莲定了个一百两银子的身价。后来是武松遇到朝廷大赦回到清河，出面算是“娶”、实际是“买”了潘金莲。王婆自己寻思：“他家大娘只叫我发脱，又没和我断定价钱，我今胡乱与他一二十两银子就是了，绑着鬼也落他一半多养家。”就把武松给的大银锭凿下二十两银子，往月娘家里交割明白。月娘问：“甚么人家娶去了？”王婆道：“兔儿沿山跑，还来归旧窝。嫁了他家小叔，还吃旧锅里粥去了。”月娘当即断定武松是为了报仇而假意“娶”潘金莲。果不其然，潘金莲隔天就被武松杀死。 　　“三级跳”的春梅 　　和潘金莲情况相仿的是春梅。原来，她是吴月娘花了十六两银子、“几匹大布”买来的丫鬟。潘金莲进门，西门庆把春梅叫到金莲房内，“令他伏侍金莲，赶着叫娘”。以后，西门庆又在潘金莲赞同下“收”了春梅。潘金莲自此一力抬举她起来，“不令他上锅抹灶，只叫他在房中铺床叠被，递茶水，衣服首饰拣心爱的与他，缠得两只脚小小的”。而春梅性情聪慧，喜欢谑浪，善于应对，也生有几分姿色，很得西门庆的欢心宠爱。 　　小说描写潘金莲不断地和李瓶儿争风吃醋，不过她和春梅却一直是配合默契。直到西门庆死后，春梅依然忠实于潘金莲，结果被吴月娘立刻发卖。叫来原来卖春梅的人贩子薛嫂，这“春梅跟定薛嫂，头也不回，扬长决裂，出大门去了”。 　　不过，小说作者给春梅安排的命运却是出乎意料的。她不久被转卖到武官周守备家里，想不到周守备“见他生的标致伶俐，举止动人，心中大喜”。“收”了她不过三天，就“买了个使女扶持他，立他做第二房”。从“小大姐”立刻升到“小夫人”。周守备的“大娘子一目失明，吃长斋念佛，不管闲事”。因此，周守备把家里各处的钥匙都给春梅掌管，让她来管家。 　　以后，春梅又为周守备生了儿子，“貌如冠玉，唇若涂朱”。周守备“喜似席上之珍，爱如无价之宝”。未几，周守备的大老婆病死，周守备就把春梅“册正”，做了夫人。这个“夫人”不是一般的大老婆，算是朝廷册封的，因此春梅居然从丫鬟上升为“贵妇”，连升了三级。 　　这种情况只有在武官家里才会有。古代的武官阶层倒是不太计较出身身份的，因为很多武官自己也是从贱民阶层爬上来的。可是，文官特别是士大夫家族里是绝对不可以这样来安排将小老婆“册正”为大老婆的。 　　小说作者在写到这里后，又着力描写春梅自己的行为不检点，在周守备死后不守妇道，最后突然暴毙。 　　悲剧的根源 　　潘金莲的悲剧并不在于她的“奸”，春梅的悲剧也不在于她的“淫”，而是在于她们身份的“贱”。作为一个依附于主人的贱民，潘金莲没有自己的家，也没有真正意义上的人身自由，只能被动地从一个主人转到另一个主人的手里，直至最终遭遇毒手。而春梅原来是个连自己本姓都不让提的婢女，吴月娘根本就不去记得春梅的本姓是什么。以后在寺庙里见春梅祭奠潘金莲，还是孟玉楼记得西门庆提起过春梅本姓庞。 　　为了改变自己的身份，在当时的社会环境下，潘金莲和春梅的方法就是尽力迎合、讨好男性主人，甚至到了病态的程度，而实际上是一种绝望的性姿态。和西门庆其他的小老婆如平民身份的李瓶儿、孟玉楼不一样的是，她们的这种“奸”和“淫”是她们希望摆脱低贱地位的绝望的挣扎姿态，因此才显得特别的疯狂和病态。]]></description>
			<content:encoded><![CDATA[<p>　　不同身份不同命</p>
<p>　　关于《金瓶梅》为什么以三个女主角潘金莲、李瓶儿、（庞）春梅为书名，这部小说崇祯版的序言里是这样评论的：“盖金莲以奸死，瓶儿以孽死，春梅以淫死，较诸妇为更惨耳。”说明这个书名是因为这三位女子的命运具有典型意义而命名的。</p>
<p>　　对于这三位女子的悲剧性命运，崇祯版序言的作者是从因果报应的角度出发做的解释。但是，我们现在从社会身份这个角度来看，就会看到金、瓶、梅三人的悲剧，实际上还有着不同身份不同命的社会意义。</p>
<p>　　潘金莲：乐户加婢女</p>
<p>　　小说里交代潘金莲是裁缝的女儿：“这潘金莲却是南门外潘裁的女儿，排行六姐。因他自幼生得有些姿色，缠得一双好小脚儿，所以就叫金莲。”她小时候父亲死了，九岁那年被母亲把她“卖在王招宣府里，习学弹唱”。所谓的“招宣”就是“乐户”的美称，是当时社会上专门从事表演娱乐服务的专业户，现在说起来是个时尚的职业，可是在古代却是被指定要专门无偿为官府服务，而且也要为社会提供色情服务的，因此在法律上被划为贱民。潘金莲从九岁到十五岁，在这里学艺，小说里说她在这里学到了“描眉画眼，傅粉施朱，品竹弹丝，女工针指，知书识字，梳一个缠髻儿，着一件扣身衫子，做张做致，乔模乔样”，和一般的女子举止打扮都不一样。</p>
<p>　　从严格的法律意义而言，把良民子女卖给贱民乐户是件犯法的事，只能够采用“收养”的形式，潘金莲算是被收养的养女。等到潘金莲十五岁的时候，乐户王招宣死了。既然养父死了，潘金莲的母亲就去与王家争论，把潘金莲赎回家。当时一个九岁的女孩才卖几两银子，到了十五岁，潘金莲的母亲把她转卖给“张大户”，因为她的才艺与美貌，就有三十两银子的身价了。<br />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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　　这种出卖从严格的法律意义上而言，也是被法律禁止的。首先父母并没有出卖子女的权利，根据唐宋时期法律的明文规定，父母出卖子女为奴婢，构成“ 十恶”重罪中的“不睦”，可是这个罪名的处罚并不很重，只是应该判处徒一年半。如果是“和卖”（子女自己愿意被出卖的），父母仍然要判处徒一年；但知情的买主要加罪一等，判处徒两年，而且“虽买时不知、买后知而不言者”，也要同样处理。明清时期的法律仍然保留这些规定，只是将父母出卖子孙为奴婢的罪名处罚进一步减轻为杖八十。另外，明朝的法律里仅仅允许贵族功臣之家才可以蓄养奴婢，一般官宦或有钱人家只能收买“雇工人”，雇工人要对主人任打任骂，不能保留自己的姓氏，在与主人发生冲突时要处极刑，而主人教训打死雇工人只是个徒二年的罪名。在习俗上和法律上都和奴婢相差不多。因此，潘金莲从一个良民之家，先入乐户为贱民、后卖做丫鬟，仍然是贱民身份。</p>
<p>　　被“收”的婢女仍然是婢女</p>
<p>　　潘金莲长到十八岁，出落得脸衬桃花，眉弯新月。“张大户每要收他，只碍主家婆厉害，不得到手。一日主家婆邻家赴席不在，大户暗把金莲唤至房中，遂收用了。”这种所谓的“收”，算不上是正式的小老婆“妾”，被收的依然是丫鬟，有的甚至是有了孩子的，仍然是丫鬟身份，一般称呼为“小大姐”。小说后面写到孟玉楼嫁了李衙内，李衙内“收”过的丫鬟玉簪儿已经三十多岁，争风吃醋，要孟玉楼带过去的丫鬟称呼“姨太太”，结果被李衙内暴打一顿，立马被转卖出去，而且只卖了八两银子的身价。</p>
<p>　　被“收”过的婢女丫鬟，必须还需要主人再明确提升为“妾”，才算是小老婆。梳一种主人妇女才可以梳的发式，有自己的一个或一套房间，有自己的丫鬟，称呼为“小夫人”、“姨太太”。</p>
<p>　　潘金莲被收后，张大户的妻子怕张大户将来把潘金莲升为妾来和自己作对，百般欺侮潘金莲。张大户只好设计把潘金莲嫁给正租着张大户房子居住的武大郎，不要武大一文钱，白白地嫁与他为妻。又给武大郎本钱做炊饼生意，常常在武大挑担出去卖炊饼的时候，“便踅入房中与金莲厮会”。没出息的武大郎在他屋檐下，只是忍声吞气。后来，张大户患阴寒病症，呜呼死了。大户的主家婆立即下令家僮将金莲、武大即时赶出。</p>
<p>　　虽然说“嫁鸡随鸡、嫁狗随狗”，但是妇女的身份并不因为丈夫的身份改变。后来，西门庆和潘金莲勾搭上，害死武大郎。王婆出主意，当晚就将妇人箱笼“都打发了家去，剩下些破桌、坏凳、旧衣裳，都与了王婆”。到次日初八，一顶轿子，四个灯笼，妇人换了一身艳色衣服，王婆送亲，西门庆的家人玳安跟轿，把妇人抬到家中来。</p>
<p>　　作为被“收”丫鬟的第五房妾</p>
<p>　　小说最值得注意的是，西门庆在把潘金莲弄来之后，却先将自己去世的前妻“陈家娘子陪嫁的，名唤孙雪娥，约二十年纪，生的五短身材，有姿色。西门庆与他戴了髻，排行第四，以此把金莲做个第五房”。</p>
<p>　　为什么要先安排一个孙雪蛾为四房姨太太，然后才把潘金莲安排为第五房？</p>
<p>　　从小说的这个特意安排的细节来看，实际上在西门庆家里，潘金莲也就是一个被“收”了以后上升到“妾”的丫鬟的身份。虽然她是“坐轿子”来的，可是她的身份仍然只是一个丫鬟。孙雪娥先前也是被西门庆“收”过的，西门庆之所以要这样安排，就是要表示“先来后到”，来维护大家庭的身份关系体制。后来，雪娥和金莲纠纷不断，也是因为这个身份的缘故，她老是觉得自己应该比金莲高一头。</p>
<p>　　不过，西门庆本人真正喜欢的是潘金莲。因此，他把自己大老婆吴月娘的丫鬟春梅叫到金莲房内，要她服侍金莲，“赶着叫娘”。又替金莲六两银子买了一个上灶丫头，名唤秋菊。这样潘金莲虽然是被收后丫鬟上升为妾的身份，但是自己一房里倒有了两个丫鬟，比其他的各房小老婆的丫鬟都多。</p>
<p>　　被出卖的命运</p>
<p>　　西门庆死后，潘金莲与陈敬济的奸情被孙雪娥揭发，大老婆吴月娘就让玳安去叫了王婆来，叫王婆“领”走潘金莲。</p>
<p>　　这种“领”走潘金莲是什么意思？到了后来才交代：原来吴月娘是要王婆“发脱”了潘金莲，价钱随便王婆决定。按照当时的法律和惯例，丈夫死后小老婆改嫁要得到大老婆的同意，打算娶小老婆的男家应该向大老婆支付“聘礼”。如果小老婆被大老婆赶出家门的，那么回到娘家，改嫁的聘礼就应该是归娘家的。潘金莲却是被大老婆赶出家门后要“发脱”的，这实际上就是把潘金莲当成了被主人收过的丫鬟，委托给王婆来卖掉。</p>
<p>　　王婆为潘金莲定了个一百两银子的身价。后来是武松遇到朝廷大赦回到清河，出面算是“娶”、实际是“买”了潘金莲。王婆自己寻思：“他家大娘只叫我发脱，又没和我断定价钱，我今胡乱与他一二十两银子就是了，绑着鬼也落他一半多养家。”就把武松给的大银锭凿下二十两银子，往月娘家里交割明白。月娘问：“甚么人家娶去了？”王婆道：“兔儿沿山跑，还来归旧窝。嫁了他家小叔，还吃旧锅里粥去了。”月娘当即断定武松是为了报仇而假意“娶”潘金莲。果不其然，潘金莲隔天就被武松杀死。</p>
<p>　　“三级跳”的春梅</p>
<p>　　和潘金莲情况相仿的是春梅。原来，她是吴月娘花了十六两银子、“几匹大布”买来的丫鬟。潘金莲进门，西门庆把春梅叫到金莲房内，“令他伏侍金莲，赶着叫娘”。以后，西门庆又在潘金莲赞同下“收”了春梅。潘金莲自此一力抬举她起来，“不令他上锅抹灶，只叫他在房中铺床叠被，递茶水，衣服首饰拣心爱的与他，缠得两只脚小小的”。而春梅性情聪慧，喜欢谑浪，善于应对，也生有几分姿色，很得西门庆的欢心宠爱。</p>
<p>　　小说描写潘金莲不断地和李瓶儿争风吃醋，不过她和春梅却一直是配合默契。直到西门庆死后，春梅依然忠实于潘金莲，结果被吴月娘立刻发卖。叫来原来卖春梅的人贩子薛嫂，这“春梅跟定薛嫂，头也不回，扬长决裂，出大门去了”。</p>
<p>　　不过，小说作者给春梅安排的命运却是出乎意料的。她不久被转卖到武官周守备家里，想不到周守备“见他生的标致伶俐，举止动人，心中大喜”。“收”了她不过三天，就“买了个使女扶持他，立他做第二房”。从“小大姐”立刻升到“小夫人”。周守备的“大娘子一目失明，吃长斋念佛，不管闲事”。因此，周守备把家里各处的钥匙都给春梅掌管，让她来管家。</p>
<p>　　以后，春梅又为周守备生了儿子，“貌如冠玉，唇若涂朱”。周守备“喜似席上之珍，爱如无价之宝”。未几，周守备的大老婆病死，周守备就把春梅“册正”，做了夫人。这个“夫人”不是一般的大老婆，算是朝廷册封的，因此春梅居然从丫鬟上升为“贵妇”，连升了三级。</p>
<p>　　这种情况只有在武官家里才会有。古代的武官阶层倒是不太计较出身身份的，因为很多武官自己也是从贱民阶层爬上来的。可是，文官特别是士大夫家族里是绝对不可以这样来安排将小老婆“册正”为大老婆的。</p>
<p>　　小说作者在写到这里后，又着力描写春梅自己的行为不检点，在周守备死后不守妇道，最后突然暴毙。</p>
<p>　　悲剧的根源</p>
<p>　　潘金莲的悲剧并不在于她的“奸”，春梅的悲剧也不在于她的“淫”，而是在于她们身份的“贱”。作为一个依附于主人的贱民，潘金莲没有自己的家，也没有真正意义上的人身自由，只能被动地从一个主人转到另一个主人的手里，直至最终遭遇毒手。而春梅原来是个连自己本姓都不让提的婢女，吴月娘根本就不去记得春梅的本姓是什么。以后在寺庙里见春梅祭奠潘金莲，还是孟玉楼记得西门庆提起过春梅本姓庞。</p>
<p>　　为了改变自己的身份，在当时的社会环境下，潘金莲和春梅的方法就是尽力迎合、讨好男性主人，甚至到了病态的程度，而实际上是一种绝望的性姿态。和西门庆其他的小老婆如平民身份的李瓶儿、孟玉楼不一样的是，她们的这种“奸”和“淫”是她们希望摆脱低贱地位的绝望的挣扎姿态，因此才显得特别的疯狂和病态。</p>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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